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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網約車交通案宣判:平臺與乘客各擔責50%

2016-12-06
来源:21世紀經濟報道

  長時間游走于灰色地帶的網約車平臺,如今可能要“還債”了。

  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宣判首起網約車交通案件。該案系一輛登記注冊為滴滴平臺網約車的私家車在運營過程中,因乘客開車門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車輛損壞,從而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北京海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在交強險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之后,乘客顏某與滴滴出行公司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路人損失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在這起案件判罰之前,網約車平臺在相關交通肇事傷人事故中的責任,一直廣為爭議。此前案件中,以滴滴為代表的網約車平臺向來辯稱,自身僅是一個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平臺,平臺方在網上將用戶的用車需求提供給運營方,撮合兩方的交易,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但海淀法院的判決結果,則“打”了網約車平臺的“臉”。“在網絡約車交易中,滴滴公司等平臺所承擔的,不是簡單的‘信息撮合’,而是‘承運服務’。專車、快車司機及車輛,系受平臺指派任務,去履行平臺與乘客搭乘客運合同。”12月5日,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那么,接單運營中發生事故,司機符合‘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應由滴滴公司等平臺承擔侵權責任。”

  “懸頂之劍”

  隨著全國首例網約車交通案件一審審結,過去幾年一直懸在網約車平臺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終于墜了下來。

  本次案件事故發生于2016年6月17日,當日滴滴快車司機廖某駕駛小客車在擁堵停馳路段上,車內乘客顏某開啟右后車門時不慎將剛好經過的自行車行駛人秦某撞傷,造成人身及財產傷害。此后,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滴滴快車司機廖某應付全部責任。

  然而,對于路人秦某損失的賠付,各方并沒有達成一致,關于滴滴平臺是否擔責也成為焦點之一。根據庭審信息顯示,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公司均以投保車輛改變使用性質為由,設限或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滴滴公司認為,該涉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應在其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乘車人顏某則認為,廖某作為駕駛人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并對其進行提示,且滴滴出行平臺作為承運人,應就客運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海淀法院一審認定,由于未在安全停靠地點開車門下車導致事故,乘客顏某和司機廖某應對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考慮到廖某系接受滴滴出行平臺指派,履行滴滴出行平臺與乘客的客運合同,廖某屬于提供勞務一方,滴滴出行平臺作為接受廖某勞務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此,在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之后,乘客顏某與滴滴出行公司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路人損失,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從‘交易撮合’到‘任務指派’,滴滴公司等專車、快車平臺在網絡約車中的角色定位變化,也就明確了平臺公司在各類致人傷害案件中的賠償責任。”李俊慧指出,“本次案件判罰的參考意義,正是回歸網約車平臺的本質。”

  在李俊慧看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網約車接單運營中發生事故,司機符合“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應由滴滴公司等平臺承擔侵權責任。再結合《侵權責任法》第六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專車、快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的責任劃分和承擔順序可明確為: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滴滴公司等專車平臺承擔,如乘客在致人損害中有過錯,需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當的賠償責任。

  或解存量糾紛

  “本次案件的判罰,屬于網約車過渡期間的裁判方法。”12月5日,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執行副主任顧大松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他看來,本次判罰將對網約車相關存量案件具備一定指導性。

  事實上,網約車存量案件數量也頗為可觀。近年來,隨著網約車平臺的不斷發展,相應事故也接續發生,其中不僅包括“深圳女教師遇害”、“海口司機開車自瀆”等嚴重刑事暴力事件,更包括大量普通的交通事故。根據公開數據,僅深圳一市,2016年4月便接到涉及網約車的警情439起。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該市網約車事故率高于私家車,59%的網約車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責,發生43宗死亡事故。

  盡管今年11月開始實施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在很大程度上明確了平臺角色,即規定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但是,在網約車新政實施前以及滴滴、優步、易到及神州等專車平臺取得“合法資質”前,各類網約車交通肇事存量案件又該如何賠償呢?這個問題在本次判罰結束后,或將有了一個答案。

  21世紀經濟報道此前曾報道,一位滴滴拼車用戶年初時乘車遭遇車禍,造成盆骨骨折、膀胱破裂,自行花費5萬多元進行開腹手術等治療。“發生事故之后3個月內,我僅收到滴滴公司的一封郵件,關于誰負責、如何負責,我并不清楚。如今,已將近一年過去,這件事仍未解決,滴滴也不再與我有任何聯系。”該用戶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坦言,“上個月我已就此起訴,但對于判罰結果依舊茫然。本次網約車首案判罰結果的出臺,則給我以極大的信心。”

  李俊慧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順風車與拼車情形,由于平臺抽成比例不同,在承運人身份上仍待商酌。但無論如何,李俊慧強調,本次全國首例網約車交通案件的判決思路仍具有極強的指導性,“各地法院可參考其判決思路和理由,妥善解決各地已經發生類似案件。”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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