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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會計制度征求意見 為養老金投資運營鋪路

2016-11-29
来源:證券日報

  社保基金會計制度征求意見 為養老金投資運營鋪路

  委托投資產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資收益歸屬于省級經辦機構本級的委托投資資金和下級經辦機構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

  ■本報記者 包興安

  昨日,財政部發布《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委托投資業務核算需要,修訂了“委托投資”、“應收委托投資收益”、“暫收款”、“暫付款”等科目核算內容及核算方式。專家認為,此舉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進行了系統規范,有利于養老金安全的開展投資運營。

  “中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與運營模式一直在探索新的改革方向。”據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2015年,國務院印發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進行了全面規范。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要求將進行委托投資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由省級人民政府作為養老基金委托投資的委托人,與受托機構簽訂養老基金委托投資合同,向受托機構劃撥委托投資資金、接收劃回的投資資金、并對投資收益進行記賬、結算和分配等。

  負責人指出,上述規定要求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對各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歸集業務以及委托投資收益在各級基本養老基金的分配過程明確清晰的、科學的會計核算方法。

  負責人表示,根據對中國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管理改革和發展的全面分析,結合《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修訂內容,在會計制度設計時充分考慮了新的實務核算需求。例如,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委托投資業務核算需要,修訂了“委托投資”、“應收委托投資收益”、“暫收款”、“暫付款”等科目核算內容及核算方式;按照經辦機構對預收保費管理信息的需求變化,將預收保險費改為按權責發生制核算等。

  對于基本養老保險委托投資的核算問題,負責人表示,委托投資資金的流轉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歸集階段,即是各級經辦機構將委托投資資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歸集的本質是下級經辦機構委托省級經辦機構代為執行委托投資的過程,資金權屬不變。因此,本制度將下級經辦機構歸集到上級經辦機構的委托投資資金作為下級經辦機構的應收款核算,作為上級經辦機構的應付款核算。應收款和應付款核算反映資金歸集過程中各級社會保險基金主體的資金關系。各級經辦機構委托投資資金最終歸集到省級經辦機構,省級經辦機構將收到的下級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作為應付款核算。第二階段是省級經辦機構向受托機構劃撥委托投資資金。省級經辦機構將本級的委托投資資金和下級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一并委托受托機構投資運營,省級經辦機構通過“委托投資”科目核算,“委托投資”科目反映省級經辦機構與受托機構之間的委托投資合同關系,是省級經辦機構的專用科目。

  負責人表示,委托投資產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資收益歸屬于省級經辦機構本級的委托投資資金和下級經辦機構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因此,省級經辦機構需要將委托投資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資收益按照本級的委托投資資金和下級經辦機構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比例進行分割,歸屬于本級的部分,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和投資收益;歸屬于下級經辦機構歸集的委托投資資金的部分,計入應付款。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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