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證監會前局長受賄案揭開IPO發審 “遮羞布”
兩年前的冬天,時任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下稱“投保局”)局長李量被中紀委帶走調查,“金融打虎”大幕悄然拉開。
李量
接下來的一年中,伴隨A股的暴漲暴跌,證監會多名官員先后落馬,包括證監會原副主席姚剛和原主席助理張育軍。除監管機關內部人員被查,還有中信證券原總經理程博明、澤熙投資總經理徐翔等被帶走或逮捕。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0日公開審理了李量受賄案。檢方指控李量在發行部門任職的12年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樂視網等9家公司提供“幫助”,收受公司投資人財物合計693.622654萬元。
江蘇省檢察院信息顯示,李量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李量案調查周期長,但庭審僅用了半天時間。“今天上午就結束了。”揚州市中院相關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
同一天,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對徐翔等人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系列案向法院提起公訴。“近幾年,特別是股災前后資本市場的一些違法犯罪的典型案件,預計近期會有一個相對集中的審判。”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司法機關需要作出最終的判定,對整個市場起到“切割”作用,為某些重大案件畫上句號,否則市場各方會一直觀望、不確定狀態。
審批的背面:權力尋租
2014年12月1日,中紀委宣布李量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調查。當時就有業內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分析稱,投保局一直是個“冷衙門”,不知道李量因何出事,可能與其負責發行審核工作的經歷有關。
2015年8月7日,證監會黨委決定給予李量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同時透露了其被調查的原因——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
從揚州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理由來看,李量的問題確實出在IPO“審批權”上。
檢察院稱,2000~2012年,被告人李量利用擔任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行審核一處處長、創業板發行監管部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廣東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或上市提供幫助,并于2000~2013年收受上述公司投資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3.622654萬元。
李量在擔任投保局局長之前,長期從事公司制度、金融、證券市場研究及證券發行監管工作。在2009年創業板開設時,李量出任證監會創業板發行監管辦公室副主任。從2009年開始,直到2012年4月輪崗,李量一直負責創業板發行審核工作。2012年,李量調任證監會機關黨委常務副書記,并于2013年就任證監會投保局局長。
粗略計算,李量在發行部門任職期間,曾審核或組織審核的A股主板、創業板和H股上市公司IPO申請達到1000家以上。
按照當前新股發行審核制的框架,企業上市的一個關鍵節點,是通過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在整個審核流程中,企業尋租的方式有多種多樣。
比如,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通過“打通關系”硬上,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提前“插隊”早上。如果權力尋租成功,也就意味著最核心的發審委審核成為走過場,公正性、公平性、公開性都難以保證。
有業內律師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審核制下發審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發審委的中立性無法保證。對于上述因李量提供便利而成功上市的公司,當時審核的發審委委員原則上也應該承擔責任。
“近幾年證監會已經在審批流程、信息公開方面做了很多推進,但是只要是審,就有利益輸送、權力尋租的空間和可能。”厲健表示,每一家企業情況不同,只要權力在某些審批人的手中,那就有非常大的尋租空間。最根本的解決辦法是盡快推進發行體制改革。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法學教授劉俊海也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定罪量刑能有效懲處個案主體,但是這只能治標不能治本。作為資本市場源頭反腐的制度設計關鍵是,要全面升級《公司法》、《證券法》中涉及一級資本市場(發行市場)準入的制度設計,積極推動股票發行由核準制轉變為注冊制的改革進程。
“要讓監管者做到‘好人好當’、‘清清白白’,不能讓‘好人進去、壞人出來’。”劉俊建議,在全面建設投資者友好型社會的同時,也要建立健全確保監管者依法行政、誠信行政的一系列好制度,確保好人進去做好事、壞人不愿和不敢做壞事、也做不成壞事,即使偶爾做出壞事,也會付出沉重的代價。
他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目前《證券法》還處于緊鑼密鼓地修訂過程之中。他建議立法者繼續積極穩妥地推進IPO注冊制改革,既要立足中國國情,也要大膽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成功制度經驗,切實使中國的資本市場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同時推進監管轉型,真正建設服務型、法治型證監會,不斷提升監管的公信力。
行賄者:投資人
有受賄者,就有行賄者。
江蘇省檢察院公布的信息確認了康美藥業與樂視網這兩家上市公司的部分投資人為行賄方。
對于其他7家公司是誰,市場人士猜測可能涉及此前令氏家族利用投資平臺匯金立方參股的公司。
進入11月以來,樂視網股價持續下跌,11月2日單日跌幅達7.49%,當日股價收于41.01元/股。11月6日,樂視創始人賈躍亭突然公開發聲對公司一直以來的快速擴張表示反思。不過投資者信心并沒有得到挽回,隨后股價繼續下跌,截至11月10日下午收盤,公司股價收于37.99元/股。
樂視網10日走勢(來源:Wind咨訊)
在法院公開點名之后,位于風暴眼的樂視網10日下午緊急發公告做出說明,稱“公司始終依法經營,樂視網及其實際控制人在內的現各主要股東、董監高人員均與上述事項無關,不受到任何影響”。
樂視的回應字眼講究、定義清楚,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對“現在”相關人員剝離嫌疑,言下之意,對之前已經退出的股東并不做表態說明。
2014年10月,在李量被帶走調查之前,賈躍亭就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澄清:“樂視成功的背后沒有靠任何政府關系的幫助,匯金立方是正常投資,在樂視的發展過程當中也沒有任何實質的幫助。”從股東變化情況來看,樂視網上市后,匯金立方確實獲利退出。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劉俊海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行賄與受賄是對偶關系,對受賄者追究刑事責任,對行賄者也應該追究刑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打造干凈透明、清清爽爽的政商關系,才能扭轉“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才能讓誠信企業在資本市場脫穎而出,才能把資本市場打造成誠實信用、多贏共享的國民財富中心。
那么誰是受賄者?從檢察院指控信息來看,李量在2000年至2013年“收受上述公司投資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3.622654萬元”。也就是說,行賄主體不是上市公司,而是上市公司的“投資人”。
“一般而言,控股股東是企業上市的最大獲益方,也最有可能為了企業上市鋌而走險。如果是控股股東,法院表述可能就會直接說明是控股股東,說是‘投資人’可能是另有所指。”厲健分析,即使是小股東,通過利用關系資源與監管層“搭橋”幫助企業上市,也可以在事成之后獲得翻倍的暴利,這樣專門從事此類事宜的投資機構,隱蔽性更強,查處難度很大,對市場的危害更大。
至于前述9家上市公司是否會受到波及,厲健表示要從兩個層面來看。
第一,如果其中有公司本身不符合上市條件,通過李量的“幫助”而發行上市,這就是以違法犯罪手段騙取上市資格,涉嫌欺詐發行。對于這種情況,需要監管部門進一步調查。
第二,如果企業本身符合上市條件,通過李量的“幫助”得以提前上市,獲得上市便利,這樣的企業在上市資格上沒有問題,對市場危害也較小。但是,行賄與受賄的關系依然存在,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上市公司應該主動對公眾投資者作出交代。”厲健表示,未來法院判決最終結果會進行網上公開,屆時涉及的全部公司名稱、行賄金額都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