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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依法保護民間金融創新 打擊非法集資犯罪

2016-10-24
来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 馬學玲)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一則通知明確,依法支持民營企業多渠道融資,正確認定新型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保護民間金融創新,依法打擊非法集資犯罪。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依法審理和執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通知》,冀為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這則3000余字的《通知》,共分8條,對涉民間投資民事商事案件審理和執行的理念和原則進行了全面規范。

  在“依法妥善審理融資糾紛案件”方面,上述《通知》明確:依法審理涉及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金融借款、融資租賃、民間借貸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經濟主體多渠道融資。

  同時,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的最新發展,正確認定新型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助力提升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融資擔保能力。

  此外,正確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統一規范的金融體制改革范圍內,依法保護民間金融創新,促進民間資本的市場化有序流動,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困難的問題。

  《通知》還明確,嚴格執行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標準,對商業銀行、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以利息以外的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的高息不予支持。

  “要區分正常的借貸行為與利用借貸資金從事違法犯罪的行為,既要依法打擊和處理非法集資犯罪,又要保護合法的借貸行為,依法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通知》進一步明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高利率導致的洗錢、暴力追債、惡意追債等犯罪嫌疑的,要及時將相關材料移交公安機關,推動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間借貸市場。

  中新網(微信公眾號:cns2012)記者注意到,除了融資糾紛,最高法公布的上述《通知》還對合同糾紛、權益糾紛、勞動糾紛等類型案件予以明確。

  在“依法妥善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方面,《通知》明確,及時審理與民間投資相關的買賣、借款、建筑、加工承攬等合同糾紛案件,正確劃分當事人合同責任,保護各類投資主體的合法權利。

  在“依法妥善審理權益糾紛案件”方面,《通知》明確,對產權有爭議的掛靠企業,要在認真查明投資事實的基礎上明確所有權,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財產。

  在“依法妥善審理勞動糾紛案件”方面,《通知》明確,對暫時存在資金困難但有發展潛力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盡量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鼓勵勞動者與企業共渡難關;對因產能過剩被倒逼退出市場的企業,要防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權益的惡意侵害,加大審判和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力度,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權益;對地區、行業影響較大的產業結構調整,要提前制定勞動爭議處置預案,形成多層次、全方位的協同聯動機制和糾紛化解合力。

  此外,上述《通知》還提到,要依法審慎采取強制措施,保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具體措施包括:在采取財產保全和查封、扣押、凍結、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時,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規模相對較小、抗風險能力相對較低的客觀實際,對因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產業政策調整所引起的涉訴糾紛或者因生產經營出現暫時性困難無法及時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嚴格把握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適用條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盡量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可能造成的不當影響。

  這則《通知》進一步明確,確需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盡可能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產和往來賬戶,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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