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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名酒应注意什么

2016-09-2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秋佳節和國慶節接連到來,很多朋友都會選擇購買價值不菲的高檔名酒饋贈親友。但是,大家在購買名酒時千萬要擦亮眼睛,不要白白花了冤枉錢,禮沒送成,還落了埋怨。

 
  【案例】
 
  不久前,經營一家小公司的老板高飛打算趁自家公司店慶三周年之際,購買一批高檔名酒贈送給公司的老客戶。經過一番選擇,他從一家副食商店購買了兩箱53度的飛天茅臺酒,貨款共計9600元。當時,他反復詢問商店老板李先生這批酒是否為真酒。這批酒是買來送人的,如果買到假酒就麻煩了,不僅無法達到送禮的目的,還可能影響自家公司在客戶心目中的商譽和形象。李先生再三保證這批酒絕對是真酒,并根據高飛的要求,在交費收據上載明了兩箱酒的批次號。當高飛興致勃勃地扛著兩箱酒回到公司,一位經常喝酒的朋友看到這兩箱酒,憑著經驗推測有可能并非真酒,于是建議他到工商部門作個鑒定。高飛把這兩箱酒送到工商部門,工商部門委托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對這批酒水進行鑒定,結論為這兩箱酒全部為假冒產品。高飛怒火沖天,將賣酒的副食商店告上了法院,要求對方退還貨款9600元,并予以十倍賠償。
 
  副食商店經營者李先生出庭應訴,他提出兩點意見:一是原告的確從自家商店中購買過兩箱茅臺酒,但他在所賣酒水的外包裝上都采用了在隱蔽處加蓋公章的方式予以標識,而高飛在訴訟中提交的兩箱酒水并沒有上述標識,所以他認為原告是“買真換假”,即買到了真酒,卻拿假酒來訛詐商家;二是該店對外出售的所有酒水均有《酒水流通隨附單》,該《隨附單》上載明了酒水的來源等信息,足以證明該店所經營酒水的出處與質量。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出具給原告的收據上載明的批次號與原告提交的酒水實物相符。被告以原告提交的酒水外包裝上并無其所留特定標識為由,主張該酒水并非其出售給原告的酒水原物,但是卻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在向原告出售涉案酒水時曾在該酒水外包裝上留下此類標識,故應認定原告提交的酒水就是被告出售的酒水原物。其次,被告提供的《隨附單》雖然載明了酒水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產地,還加蓋了供貨商的公章,但是卻未載明酒水的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無法據此判斷被告向原告所售酒水從出廠到銷售終端之間的完整流通過程和質量標準。同時,被告也未能提供該酒水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等證件。綜上,法院認定被告副食商店向原告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假酒,判令該商店向原告退還貨款9600元,并賠償原告9.6萬元。
 
  【分析】
 
  本案最關鍵的一點在于如何判斷涉案茅臺酒的真偽。其中,涉及到一個名詞“酒水流通隨附單”。對很多普通消費者而言,這是一個并不熟悉的名詞。
 
  商務部于2005年頒布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第十四條規定: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隨附單》內容應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名稱、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品名、規格、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數量、單位)等內容,并加蓋經營者印章。第十五條規定: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酒類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單據;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隨附單》就像酒水的身份證,跟隨它經歷了從生產廠家、到批發商、到零售商直至消費者手中的整個流通過程。通過查詢《隨附單》,我們可以清楚地追溯到對應酒水的貨源、判斷酒水的質量,從而讓真酒有據可查,讓假酒無處藏身。也因此,各個流通環節的生產者、經營者都必須如實、完整地填寫該單據,確保“單隨貨走、貨單相符”。而本案中,被告副食商店提交的《隨附單》雖然也記載了相關信息,但是卻遺漏了酒水的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因此無法據此證明該批酒水的真偽。同時,結合生產廠家出具的鑒定結論,也進一步坐實了該商店向原告出售的兩箱酒均為假冒酒水。
 
  對消費者而言,在購買茅臺酒等高檔酒水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盡量到正規的商場購買,降低買到假酒的風險;二是盡量讓商家在購物小票或交費收據上載明所買酒水的批次號等信息,便于自身維權;三是可以讓商家出具該酒水的《隨附單》,通過逐一核實《隨附單》上所填寫的信息是否真實、完整,進一步判斷該酒水的真偽。
 
  對銷售者而言,首先,自己在從供貨商處進貨時就要認真審核《隨附單》所載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其次,可以要求供貨商提供該批酒水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文件作為參考;最后,如果確實因為銷售假酒導致不得不向消費者退貨、賠償,那么在履行了給付、賠償義務后,可作為原告另行向自己的供貨商提起追償之訴。
[责任编辑:邓煜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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