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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基本法 維護國家主權

2016-08-24
来源:香港商報

  鄭赤琰

  正如「佔中」與「真普聯」運動,到底特首選舉提名權在《基本法》第45條下應如何理解,即使港人有爭議,一旦人大常委對這條作出釋法後(指831釋法),便是最後的定案,不是你和我或其他任何機構有權同不同意的,可是偏偏有人卻發動政治抗議,立法會甚至拉倒政府的方案,因為這方案依據「831釋法」的規定,而提名權全歸第45條指定的「提名委員會」,「佔中」與「真普聯」卻反告人大常委錯誤理解第45條。這做法可說是無法無天,因為全世界的憲制都會有一個全權解釋憲法的權力機構,例如在美國是憲法委員會有最終的釋憲權,在中國則是人大常委有最終釋憲權。否則任由國人你一句我一句大家自以為是,憲法便不會有權威可言,有人有最後的釋憲權才能有憲法終極的權威。

  不容挑戰憲法權威

  可是經「佔中」與「真普聯」這麼一鬧,本來《基本法》第45條是沒問題的,現在卻因為政府政改提案在立法會被拉倒,反而給人的印象是特區立法會才有最大的釋憲權。

  現在,有人發動「港獨」運動有樣學樣,以為只要他們當選立法會議員,便可在立法會提呈「港獨方案」。雖然特區政府與中央官員早已指出:《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九條,都已明文規定香港是中國領土主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特區政府根本無權自行立法否定中國對港擁有絕對不可分割的主權,但是這批「港獨」分子根本就認為自己有權解釋憲法,於是一窩蜂「盯」住《基本法》,直指《基本法》沒有一條寫明不可獨立建國,沒一個條文寫「不准獨立」,這便是有權獨立的「鐵證」云云。

  觀察自黃之鋒等一眾青年學生開始發動學運反對「國民教育」以來,歷經「佔中」,或現在的「港獨」運動,都有一個共同目標,即徹底與中國切割,不做中國國民,否定中央的憲制權力,要香港獨立建國。因為他們反「國民教育」,結果「國民教育」無限期拖延下去,因為他們反對「提名委員會」是唯一的提名機構,特首普選也告遙遙無期(他們甚至威脅說誰要敢再提政改方案,誰當上特首便無好日子過),因為現在他們強行要推動「港獨」,不但要選立法會議員,還要發動中學組成「港獨」細胞組織,組織「港獨」社運,「港獨」街頭鬥爭等等。這一波「港獨」運動會否又讓他們像「反國民教育」或「反政改方案」那樣,為所欲為,政府束手無策呢?

  指出港獨的刑事責任

  由這幾個月「港獨」被全方位推動的情況來看,他們要參選立法會,但禁得了7名「港獨」分子的參選權,卻禁不了更多的「港獨」組織(起碼已有30多個「港獨」組織分布全港五大選區,他們的宣傳單張換湯不換藥,不明言「港獨」,卻把梁天琦及其他被取消選舉資格的「港獨」份子擺在宣傳單張上,他們的街頭工作人員則口口聲聲說其他候選人的政治理念和梁天琦一模一樣),參選立法會也不過只是其中一個運動,更多更狠更辣的政治運動會接踵而來,其實目前的一波早就在他們搖「米字旗」、「打水貨客」、「趕蝗蟲」、「仇視內地客」等等行動展現出來,現在參選還沒鬧完,早已開始打進中學生的腦袋,相對他們擺出「理直氣壯」的姿態,堅持「港獨」教育有理,而教育局能否把關?律政司能否為「港獨」實牙實齒訂下刑事罪行?中學生能否在校園「討論」「港獨」?教員有無權阻止「港獨」討論,有無知識指導「港獨」的是是非非?所有這些紛紛攘攘,在在都說明了不是《基本法》沒斷定不可「港獨」,也不是法律或校規容許「港獨」入校園,問題的癥結在於有人有法不依,有人有法不管,或管得太鬆散,什麼事便小事變大,難怪有資深法律界人士要呼籲律政司早日說清楚「港獨」的刑事責任何在?袁國強聽到未?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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