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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爾價格壟斷被罰凸顯產銷矛盾 縱向壟斷引家電業重視

2016-08-18
来源:南方日報

  8月12日,國家發改委的網站上發布消息,海爾的三家下屬公司,因與經銷商簽署限價協議,觸犯了《反壟斷法》,被上海市物價局處以1234.80萬元的處罰,相當于3家公司上一年度市場銷售額的3%。8月16日,海爾對此作出回應,表示支持上海物價局的處罰。

  上海物價局的這張千萬罰單,或許將開啟一個新的局面:在經銷商與品牌商之間的價格博弈中,讓前者有可能一改以往的被動局面,掌握一定的主動權。

  多位知名家電廠商的銷售人員向記者透露,品牌商為了穩定市場價格,與經銷商簽署限價協議的現象在國內非常普遍。但是,對于經銷商來說,由于受庫存、現金流等方面壓力的影響,這種限價協議往往對經銷商非常不利,也不利于市場對價格的自由調節。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限價協議并非違法,但是如果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則有可能構成壟斷。

  縱向壟斷引家電業重視

  此前,本報曾對此事進行報道,根據國家發改委的通報,海爾這次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主要是“縱向壟斷”,即同一品牌上下游之間的某種壟斷協議。

  其實,因為縱向壟斷而被處罰的現象,在我國并不少見。在此之前,國內曾查處多起類似壟斷案件,涉事者不乏強生、奔馳、五糧液、茅臺等國內外知名品牌。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副組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黃勇在接受南方日報記者采訪時就直言,在縱向壟斷領域中,本次屬于正常執法,和之前的案件一樣。

  公開資料顯示,始于2008年的強生與其經銷商銳邦公司的壟斷案件一直都被視為“中國首例縱向壟斷案”。當年強生與銳邦簽署經銷合同時,強生要求銳邦不得以低于強生公司規定的價格出售產品。后來,銳邦突破這個底價,但是遭遇強生的制裁,經銷權被取消。

  此后銳邦將強生告上法庭,經過幾年的交鋒,在2013年8月2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判定強生公司縱向壟斷,銳邦勝訴。業內也普遍認為,縱向壟斷更具有隱蔽性,對市場也更具有危害性。

  不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國內知名家電品牌的銷售高管則向南方日報記者表示,雖然在以前不乏此類縱向壟斷的案件,但是對于競爭比較充分的家電行業來說,這么大的罰單也確實少見,這次事件對于行業來說也具有很強的警示作用。

  “一直以來,飲品行業的縱向壟斷比較嚴重,就比如幾十年來,兩大占據支配地位的可樂的價格從來都沒有大的變化,而相對來說,家電行業的價格則上下波動比較大,并且有多個品牌在競爭。”這位高管說。在他看來,之所以海爾遭遇舉報,很有可能是因為,海爾太過強勢的價格管理模式,影響到了經銷商的利益。

  根據發改委的通告,從2015年6月開始,12358價格監管平臺陸續收到上述三家公司對經銷商進行嚴格的價格控制、實施價格壟斷行為的舉報。不過這位高管也坦言,如果不是經銷商的舉報,相關部門一般也不會主動去調查此事,“因為這在行業內確實太普遍了。”

  利潤攤薄加劇產銷矛盾

  根據中怡康的數據,國內家電產品行情整體上處于下行態勢,以7月份的數據為例,今年1到5月,國內家電市場規模達6305億元,同比下滑1.93%。其中“冰洗空”大白電正經歷去庫存、調整產品結構加快升級的轉型期。

  在這樣的背景下,家電行業的利潤在攤薄,經銷商和品牌商之間的矛盾也可能會加大。有的經銷商因為庫存、現金流等方面的壓力,需要低價清貨,但是由于品牌商的限價協定,如果低價清貨,則很有可能遭遇品牌商的罰款,甚至是終止合作。這對于經銷商來說,尤其是實力較小的經銷商來說,會是不小的打擊。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朱丹在2013年強生與銳邦案終審之后就曾對媒體表示,限制最低轉售價格并非當然違法。但是在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情形下就可能構成壟斷協議,簽訂、實施壟斷協議的經營者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多位業內人士在談到海爾被罰一事時也表示,如果品牌商在限價上太過強勢,確實很有可能會引起經銷商的反彈。

  根據記者的了解,目前,國內不少廠商也為了應對庫存壓力,調整了自己的銷售模式,比如海爾的“零庫存管理”和美的的“T+3”訂單制等。所謂“T+3”訂單制就是由原儲備式生產轉變為客戶訂單式生產,減少中轉等中間環節。

  此外,多為國內知名家電品牌的銷售管理人員也向記者表示,一般情況下,他們都只會給經銷商一個出貨價和指導價,不去做最低價的限制,同時在給經銷商簽署銷售協議時,也會請律師把關,以免觸及法律。

  “經銷商為了自己的利潤,一般不會惡意降價,如果惡意降價,影響市場環境,也會有相關部門來監管,但是也不排除,有經銷商為了減少庫存或者增加現金流,進行降價促銷,但這也都屬于市場調節的行為。”一位家電品牌的銷售管理人員說。

  “打擊縱向壟斷行為的本意上是為了鼓勵經銷商之間展開競爭,避免以最低限價來扼殺市場競爭環境。”上海著名反壟斷法律師方正宇就向南方日報記者表示,“這種最低限價行為還會限制經銷商的經營自主權,以往經銷商常常只能逆來順受,現在則可以通過曝光或舉報的方式,來爭得主動權。”

  南方日報記者 王偉凱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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