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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麥郎天價索賠案引爭議 專家:相關法規亟待完善

2016-01-27
来源:中國經濟網
  今麥郎方便面“天價索賠”案引爭議
 
  今麥郎方便面“天價索賠”案有了最新的進展。
 
  此前,因為四包方便面有問題,黑龍江貨車司機李海峰向今麥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今麥郎公司)索賠450萬元,該案被稱為方便面“天價索賠”案。近日,河北省邢臺市隆堯縣法院一審被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海峰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1月18日,一場圍繞此案的“打假索賠與敲詐勒索專題研討會”在北京召開。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會長河山在會上表示,據不完全統計,從1995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至今的20年間,全國各地已有16例涉及19人因購假索賠,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刑拘。
 
  多位與會專家表示,涉及食品安全的“天價索賠”案發酵的背后,對食品企業和消費者來說,如何合理維護自身權利、避免兩敗俱傷,成為最亟須解決的問題。
 
  四包方便面惹來八年半刑期
 
  2014年12月中旬,黑龍江省綏化市明水縣貨車司機李海峰送貨途中在一家超市購買了4包今麥郎的“誘惑酸辣牛肉面”充饑,食用后出現腹痛腹瀉癥狀,李海峰這才發現其所購買的方便面已過期將近一年,并且醋包里有明顯異物。
 
  由于對醋包中的異物存在懷疑,李海峰于2015年1月致電哈爾濱食品藥品檢驗中心要求檢測醋包里的物質,但對方不接受個人送檢。隨后,李海峰在網上找了兩家第三方檢測機構——上海微譜化工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和西安國聯質量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西安國聯質量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顯示醋包內汞含量0.4596mg/kg,超標4.6倍(GB2762-2012),亞硝酸鹽是11mg/kg。
 
  隨后李海峰將檢測結果寄給今麥郎公司要求索賠。多次協商后,今麥郎公司最終表示賠償李海峰7箱方便面和電話費用。李海峰不接受,并表示其母親患乳腺癌與經常吃今麥郎方便面有關系,于是提出了“懲罰性”的300萬元賠償金,后追加至500萬元,最后又減少到450萬元。
 
  在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李海峰在個人微博及互聯網上發布今麥郎公司產品中汞超標、有工業鹽及致癌物等言論及其在西安國聯質檢所拿到的檢測結果。
 
  隨后,今麥郎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因為今麥郎公司總部在河北邢臺市隆堯縣,同年5月29日,隆堯縣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詐勒索罪立案偵查,6月3日,開始網上追逃。
 
  2015年11月4日,隆堯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峰犯敲詐勒索罪,向隆堯縣法院提起公訴。隆堯縣法院于當年12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海峰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李海峰的代理律師劉俊麗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已向邢臺市中院提起上訴,并被受理,但尚未接到邢臺市中院的開庭通知。
 
  “消費維權”與“敲詐勒索”邊界是什么?
 
  一審判決出來后,即刻引起了社會各界對“消費維權”與“敲詐勒索”邊界的熱議。
 
  劉俊麗稱,維權索賠與敲詐勒索的界限應在于李海峰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威脅或要挾”的行為。
 
  根據一審判決書,法院認為,被告人在食用一包今麥郎方便面后身體不適,向今麥郎公司索要300萬元進而450萬元的巨額賠償,不能認為被告人是出于真誠的合理相信。即使被告人確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其提出巨額賠償亦應具有合理理由,其主觀確信的賠償數額亦應與社會通念相符,索賠數額不能超出社會觀念容忍的程度,但本案被告人使用脅迫手段索要的財物明顯超出了其正當利益實現后可能確定的債權范圍,故應認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今麥郎公司財物的主觀故意。
 
  而對此,劉俊麗表示,“索賠數額不能超出社會觀念容忍的程度”,“社會容忍的程度”是什么標準,她查了很多資料,沒有找到相關解釋。
 
  劉俊麗認為,李海峰自購買今麥郎公司的方便面之日起,即擁有了因方便面的質量問題向生產廠家投訴、索賠的權利,同時也擁有向媒體公開質量問題的社會監督權利。李海峰基于醋包中有“異物”“汞含量超標”“食用后腹痛腹瀉”的事實基礎向今麥郎投訴、索賠,屬于“事出有因”。
 
  河山會長表示,醋包如果不該含有汞而含有了汞,索賠450萬元未嘗不可,“他算是發現了一個重大的缺陷”,但如果可以含有汞只是按照汞超標的比例計算,索賠450萬元就是要高了,但“不管其索要的賠償數額是否過高,都不宜用刑事手段對待購假索賠的消費者”。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蘇號朋對此表示贊同,他說:“在當事人享有合法請求權的前提下,索賠金額本身不能影響案件的民事性質。”
 
  一審法院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海峰在明知檢測機構無資質、檢測結果無法律效力的情況下,仍自行委托檢測機構并以所得檢測結果為依據向今麥郎公司索賠,還聲稱將向媒體公布檢測結果,這勢必會對今麥郎公司產生精神強制,“顯然是用威脅方法向今麥郎公司強索財物”。
 
  劉俊麗認為,通過網絡或者新聞媒體方式進行維權,是我國法律允許的消費維權途徑,并不屬于敲詐。另外,索要巨額賠償在民事糾紛案件中很常見,對于消費者的“天價索賠”,商家完全可以拒絕,這并不屬于敲詐。
 
  亟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在實際生活中,還存在著為數不少的“天價索賠”“過度維權”。這些事件中,被拘留的有之,真正被判刑的并不多見。
 
  在河山所說的因購假索賠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敲詐勒索罪刑拘的16起案例中,除了一起案件當事人正在服刑中,一起案件當事人已出獄,李海峰正在羈押之中,還有3例當事人不愿意透露案情外,其余10例均被定性為錯誤抓捕,當事人被無罪釋放。
 
  對此,河山會長建議,消費者要理性維權,按照法律規定的數額,比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支付價款的十倍”數額來進行索賠。
 
  “但并不是超過了這個數額就絕對不行,如果發現了重大質量問題,天價索賠也不是全無道理。”河山進一步補充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消費者索賠過高本身并不構成敲詐勒索,倘若商家不同意消費者的高價索賠,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在法治和理性的軌道上化解糾紛。
 
  “企業在遭遇消費者高額索賠時,應淡定從容,虛心傾聽消費者的維權訴求,并真誠地提出公平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解決方案,而不宜簡單地將高額索賠一概視為敲詐勒索而訴諸刑事手段。”劉俊海說。
 
  蘇號朋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1994年到現在已有二十年的時間,最高法還沒有推出一個比較系統的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司法解釋。因此,蘇號朋建議,最高法應盡快出臺系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司法解釋,就近二十年來存在重大爭議的消費維權法律問題作出統一規定,從根本上解決執法不統一的問題。如果出臺司法解釋需要時間過長,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消費維權的重大爭議領域推出一些指導性案例。
[责任编辑:董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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