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壹傳媒集團旗下的《蘋果日報》及現已停刊的《爽報》,前年3月在大角嘴弒雙親碎尸案進入司法程序后,派記者進入拘留所訪問被告周凱亮,及后更刊登有關他犯案的報道,兩報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和李彭基早前已承認藐視法庭罪名。高等法院法官判案時指出,案件嚴重,但接受辯方道歉,最終判《蘋果日報》、《爽報》及張與李合共罰款55萬元、及須向律政司支付懲罰性訟費。兩名采訪記者早前同被律政司控告藐視法庭,昨未有正式處理。消息指,兩名記者陸羽平與羅日昇「有九成機會」將獲撤控。
刊肢解案犯訪問共罰款55萬
法官區慶祥指出,本案嚴重,雖然他接受被告道歉,及接納報道最終沒影響刑事審訊,但判刑必須反映藐視法庭的嚴重性,最終判《蘋果日報》及《爽報》分別罰款25萬元及15萬元,時任總編輯張劍虹和李彭基分別罰款9萬元及6萬元,須於14日內繳款,及須向律政司支付懲罰性訟費,押后頒布書面理由。
控方大狀:危害司法公義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翟紹唐,昨在辯方開始求情前數出被告「罪狀」。他引用澳洲一份報紙報道謀殺案疑犯訪問、構成藐視法庭案例,批評當傳媒「去得太盡」時,便會將報紙「淪為審訊之地」,危害司法公義,后果可以十分嚴重及持久。例如本案兩報的發行量相信超過20萬份,很可能有證人閱畢報道后以為「報紙已經講晒」,而覺得自己不須出庭作供;再嚴重的情况,會影響陪審團及令刑事審訊終止,但他澄清,法庭不是要打擊偵查報道或新聞自由。
翟續指,沒有證據顯示兩報在刊出報道前有徵詢過法律意見。雖然李在誓章中指《爽報》與《蘋果日報》共用資源,即《蘋果日報》進行報道后交予《爽報》使用,但這不代表李作為《爽報》總編輯對出版沒有責任,事實上《爽報》作為免費報章流量更高。
張劍虹及蘋果有前科
他又引述各被告的「前科」,包括張因為《壹週刊》於1994年的一篇報道被指藐視法庭,於1997年被判罰款5000元,《壹週刊》被罰款2.5萬元。《蘋果日報》則於2000年因藐視法庭而被判罰10萬元。至於《爽報》及李則沒有藐視法庭案底。
翟紹唐指出,刑罰應反映罪行嚴重性,并向傳媒和公眾傳遞保障司法制度的重要,但律政司并非要求法庭判張劍虹及李彭基監禁,并稱只有極度嚴重案件才會判處監禁。
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求情時指,兩報本身有一名法律顧問,但非專長於藐視法庭範疇。早於律政司就藐視法庭去信兩報前,兩報已於前年4月、即報道刊登后翌月,自動將網上的報道及影片移除,以將影響降到最低。
麥續指,報道於有陪審團的刑事審訊展開前刊登是「致命錯誤」,但審訊最終於兩年后才進行,報道沒造成審訊延期或永久終止聆訊等嚴重后果。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亦沒有特別提到報道,證明報道於兩年后「已經無人記得」。張劍虹離庭時表示,尊重判決,已向法庭道歉,并感到懊惱,要汲取教訓。他說,考慮報道時,認為距離審訊仍有較長時間,現在回想認為有所不足,承認自己把關不力,日后會嚴謹一點。
李慧琼:判刑阻嚇不足
民建聯主席、立法會議員李慧琼認同律政司代表律師翟紹唐所指,擔心新聞自由走得太遠,忽略報道對司法制度構成的風險。她認為,媒體的審判影響個人聲譽,但往往有些不負責任的媒體作出許多不實及猜測性的報道,一旦廣泛流傳,更會影響公眾對案件及涉案人士的感觀,對案情審判不公允。
她認為,有關案件只判兩間媒體罰款了事,阻嚇性似乎不足,但指獨立的司法制度是香港引以為傲的核心價值,期望傳媒以此事為鑑,不要作出妨礙法庭判決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