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场舞已成为遍布城乡各类广场、社区、公园的一道独特风景,各有风格又整齐划一的舞蹈动作、轻松欢快的音乐节奏、参与者洋溢着喜悦之情的笑脸、融洽和睦的邻里关系,展现的是老百姓幸福生活的和谐韵律。与此同时,“噪音扰民”“团队冲突”“抢占场地”等问题一度引发舆论热议,给方兴未艾的广场舞活动添了些许杂音。
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近日,文化部、体育总局、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从政府职能部门角度对广场舞相关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多措并举推动广场舞舞出和谐之美。
广场舞的和谐,首先应当体现在与公共环境之间的和谐。广场舞活动场地多为户外公共空间,但有些广场舞团队将之视为“私人领地”,随意占用交通道路,音量也随心所欲地越开越大,与周边环境格格不入,甚至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有的一度由此引发冲突。《通知》要求根据周边环境科学规划新建场地,积极优化现有场地布局,同时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基层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引导广场舞活动参与者换位思考,与周边环境和谐共处。
广场舞的和谐,也应当体现在活动内容的和谐。广场舞源自群众的自我创造,真实反映了基层群众的审美需求。从腰鼓、秧歌、锅庄、霸王鞭等传统民族民间舞蹈样式,到健身操、交谊舞、拉丁舞、街舞等现当代舞蹈元素,都能在广场舞充满仪式感和整体协调的演绎中焕发新的光彩,充分展示了基层群众旺盛的文化创造力。但部分广场舞活动配乐选择低俗化,靠奇装异服吸引眼球,掺杂过多商业化色彩等现象不容忽视。为此,《通知》提出要加大对广场舞活动的指导力度,广泛开展免费发放教学光盘、公益培训、原创作品征集评选等活动,为基层群众推出更多优秀的广场舞作品,确保广场舞活动导向正确,符合广大群众的审美品位。
广场舞的和谐,还应当体现在管理方式的和谐。广场舞活动发展迅猛、覆盖面广、参与者众,但管理主体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对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一刀切”“一禁了之”等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已经不合时宜。《通知》要求创新广场舞活动的管理方式,积极引导和推动建立广场舞协会等社团组织,引导群众自我管理。同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场地所属单位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人性化、针对性强的广场舞活动管理办法、活动准则或文明公约,实现疏堵结合、和谐管理。
民有所呼,必有所应。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关注基层群众的文化需求,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要求,把广场舞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让老百姓的广场舞跳得健康、跳得文明、跳得自在,为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本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