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南京市交管局在其政務微博上發布了南京“6·20”寶馬案的最新消息,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對肇事嫌疑人王季進的司法鑒定結果一經公布,便受到公眾強烈關注。截至9月7日17時,微博評論已達1.6萬余條,轉發1萬余次。什么是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為什么要強調“作案時”?這個鑒定結果是怎么得出來的?
昨天,江蘇省司法廳主辦的“法潤江蘇”網站和南京交管局都對司法鑒定的詳細情況做出了回應,稱“嫌疑人案發前后出現精神異常敏感多疑”。現代快報記者也采訪了其他心理專家和法學專家,對這個司法鑒定進行了解讀。
現代快報記者 王瑞 安瑩 王穎菲 劉峻
有沒有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這個病?
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表示,“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三大臨床特征:急性、短暫性、精神病性。急性,是指起病過程很急,一般在兩周內起病;短暫性,是指病程持續時間不長,整個過程一般在一個月以內;精神病性,是指以幻覺、妄想進行邏輯推理,比較多見的如被害妄想等。”據這位鑒定人員介紹,臨床特征為起病快、病程持續時間短并表現為精神病性且又找不到發病原因的精神障礙,就是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
該鑒定人員表示,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在臨床上時有所見,并不算是一種罕見的疾病。這類疾病患者發病時會對環境發生攻擊,這里的環境包括物和人,比如妄想殺人等等,社會危害性比較大。
現代快報記者也采訪其他相關心理專家。鼓樓醫院心理科楊海龍說,門診時也能接診到這樣的患者。東南大學附屬中大醫院心理精神科主任袁勇貴表示,有研究表明,在美國,急性短暫性精神病占所有首發精神病的9%,女性發病率是男性的兩倍。有的急性短暫性精神病人在發病前是有預兆的,比如剛剛經歷過一次重大生活事件,或者長期失眠都可能導致發病。當然,也有一些病人發病是沒有任何誘因的。
為什么會想到要去做精神疾病鑒定?
據南京交管局介紹,之所以要做精神鑒定,一是肇事嫌疑人妻子委托辯護律師提出了申請,二是秦淮區人民檢察院也有相關要求,三是肇事嫌疑人在肇事前后出現一系列異常表現,如:嫌疑人事發當天上午報警稱有人要陷害他、手機被監聽;在派出所留置審查時,嫌疑人表現狂躁,以頭撞墻進行自殘,思維、語言時有混亂。此外,嫌疑人對醫護人員的態度也十分反常。因為有一系列不正常的癥狀,所以剛開始我們懷疑是毒駕或酒駕,但這兩個因素都排除后,根據嫌疑人的這些異常表現,家屬的申請和檢察院要求,決定委托權威機構對嫌疑人進行精神鑒定。
為何時隔兩個月才得出鑒定結果?
據南京交管局介紹,7月初他們與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8月31日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結果,這個時間長度符合法定時效。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委托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目前,雖然鑒定機構得出了“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這一鑒定意見,但嫌疑人仍處于羈押狀態,后續司法程序還將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南京腦科醫院是否有鑒定資格?如何鑒定的?
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表示,我們是國家認定的司法鑒定機構,主要是對精神障礙類疾病進行鑒定。我們收到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的委托后,嚴格按照程序進行鑒定。這一鑒定結果不是哪一個人作出來的,而是按照《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來鑒定的。鑒定有5位醫生參與,所有的鑒定人員都分別單獨閱讀了公安機關送檢的所有案卷,對被鑒定人進行了精神檢查,根據需要向公安機關調閱了有關視頻資料,并進行了補充調查、詢問了目擊者。
據王季進的父親及祖母反映,“王季進平時身體較好,但有時受到刺激,心情不好時會發狂,罵人,說要殺人,手揮來揮去打人,但沒有打過人”“十幾歲時開始有這種現象”“在村醫務室看過,也沒有檢查出病因”。
“依據《精神障礙者司法鑒定精神檢查規范》(SF/ZJD0104001-2011),我們對被鑒定人進行精神檢查發現,他神志清楚,交流欠佳,半閉雙眼,愛搭不理,數問不答,時而點頭,時而搖頭,期間點頭表示想見家人。”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介紹說,綜合各方面的情況,我們最終做出了這一鑒定意見。
如何評定嫌疑人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鑒定意見書,犯罪嫌疑人王季進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這又是如何進行評定的?據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介紹,依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評定犯罪嫌疑人王季進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在法律能力評定方面,鑒定意見書顯示,王季進本案的開車目的雖有諸如“就是想轉轉”、“坐在車里等不如開著轉轉”的交代,但也有開車前突然感覺周圍如夢境、當即感覺“不走就走不掉了”以及案后莫名地稱妻妹被殺等精神病性癥狀的交代,故認定本次駕車有受疾病的影響。
此外,王季進智能正常,駕齡多年。任何一位駕駛員均知,車速過快可引發交通事故,會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王季進在市內道路上駕車超速至195.2km/h,存在主觀上疏忽大意、過分自信。如他自述“我一個人開車就喜歡開得快,見縫就鉆”、“油門在我腳底下,我踩得重就開得快”,這些言語既有王季進在對答時的情緒性反映,也反映出他平時對開快車后果的認識不足和不夠重視。他在審查中表示對不起受害者,愿意承擔責任,“就因為我車速太快了才造成的交通事故”。
鑒定人員表示,“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進已被批準逮捕,如何適用該條款,將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嫌疑人在鑒定過程中會不會說謊?
怎么能分辨嫌疑人在鑒定過程中的表述是真是假?這也是不少網友關心的問題。袁勇貴說,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的鑒定有一定的難度,需要很慎重的司法鑒定,不是每個精神科醫生都有司法鑒定的資格。鑒定組的專家憑借著自己的專業能力,在問診的過程中需要排除患者說謊的可能,比如在搜集資料的過程中,觀察患者表述的前后順序、邏輯是否合理。如果需要的話還會用上測謊儀。
楊海龍說,裝病就是詐病,一般來說,當事人是很難偽裝的,因為有的情感反應,兩者之間是不一樣的。
嫌疑人什么身份,此前有無違法記錄?
南京交管局調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王季進為江蘇靖江人,暫住南京江寧區,其父母為靖江老家務農農民。其父1992年在南京打工,后在南京一裝飾城經營水電材料銷售生意,于2006年因身體原因,將店鋪交給兒子王季進經營。其母親無工作。犯罪嫌疑人王季進的駕照在有效期內,之前也沒有重大交通違法記錄。
鑒定結果對量刑會產生什么影響?
朗盈律師事務所主任沈玉宇說,這一鑒定意見可能影響到量刑。“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意味著,這一鑒定意見如果得到最終確認,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根據這一鑒定意見,法院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不是必須。另外,事故受害方也可以質疑鑒定的科學性,或者提出重新鑒定。
南大孫國祥教授最新闡述,他認為,精神病醫學鑒定既是收集證據的偵查措施,也是嫌疑人和辯護人進行辯護的一種依據。一個人有再大的危害,也不會失去辯護人要求對其精神狀況作鑒定的權利。精神病鑒定是專業判斷,需要有專門知識的人依據精神病科學原理做出專業結論。但任何證據包括精神病鑒定也都必須經過法庭質證才可能被采納,現有的鑒定意見只是醫院做出的,該意見是否被最終采納,還要經過質證,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補充和重新鑒定。此外,限制責任能力對刑事責任的影響是或然的,可以從輕,也可以不從輕。
為何用“作案時”來描述事故?
對于不少網友紛紛質疑鑒定意見“強調”犯罪嫌疑人王季進是在“作案時”患有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刑訴法專家、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建明認為,“作案”是刑事司法中常用的專業性術語,這里用“作案”可能會產生歧義,因為“作案”通常帶有主觀故意的性質,容易讓人認為嫌疑人是故意而為之,而王季進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的,交通肇事罪又屬于過失犯罪。
“我認為,這里的‘作案時’,嚴格來講應該是指王季進從闖紅燈開始,直到造成嚴重后果后離開這段時間。在這個過程中,王季進應該是處于精神疾病發作狀態,而并不是像很多人理解的,在造成嚴重后果的那一刻才出現了精神疾病。”李建明說,王季進開始不顧交通規則闖紅燈,當時還沒有撞車撞人,很可能這個時候就已經處于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狀態了,只是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這時僅僅是違章駕駛;造成嚴重后果以后,這時就涉嫌犯罪了。
任何人出了這么大的車禍,心理上一定會出現沖擊。那么到底是精神病導致車禍還是車禍后“嚇”出精神問題呢?袁勇貴表示,這個需要根據鑒定醫生的判斷。
[法學專家]
嫌疑人責任能力不宜由醫院來判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訴現代快報記者,從醫學上看,間歇性或突發性的精神病都是一種病癥,這在此前許多公共事件中曾多次出現。同時,對患者事后鑒定同樣是可行的。
但是,有一點值得商榷的是,警方公布的腦科醫院結論中提到,嫌疑人“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那么,醫院到底能否給出責任能力判定呢?
“根據我國精神衛生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如果嫌疑人確實是精神障礙,鑒定機構可以就其是否具有精神障礙及其等級做出鑒定,即醫學意義的鑒定,但不應做出責任能力的判定。嫌疑人的責任能力應該是由人民法院依照相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相關材料、證據,依法就刑事責任能力作出判斷。”
對此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人員表示,他們是依據《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指南》做出的評定。專家指出,盡管這份指南由國家司法部發布,但其中涉及的司法鑒定人員評定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還是和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沖突。即使醫院使用的字眼是“鑒定意見”而非“決定”,依舊會影響法院的判斷。她認為,允許司法鑒定人員評定刑事責任能力,是“司法部越權立法的一種體現”。
此外,精神疾病不同于一般衛生或疾病診療問題,許多精神障礙不能通過病理檢測證實,這是精神病院鑒定往往不產生爭議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很多國家,精神病醫生權力要受專門立法規范。但是目前我國精神障礙鑒定在某些方面存在混亂。專家建議,國家應該在相關立法中明確規范精神病院的鑒定程序,限制其結論或鑒定意見對公民造成的損害;另外,一定要將醫院、司法鑒定機構的權限和司法權力分開,也就是說,它們不能就人民法院審判權力范圍的事項作出法律結論,同時司法機關也不應被動接受其鑒定意見。
總之,如果嫌疑人確實是精神障礙導致犯罪,他的權利應該依法受到保護,但同時,受害人家屬的權利也應得到維護,不能偏重某一方。
[社會學專家]
面對輿論風暴,政府部門應及時、全面公布詳情
車禍案發生后,瞬間成為網絡熱點。對于網友的疑問,公安部門此前做出了一一回應,為公眾釋疑。然而,前天晚上的寥寥300余字的最新通報,則再次讓網友們爆發“信任危機”。昨天公安部門和鑒定機構都對公眾的質疑作出了回應。
“一個本該與鑒定結果同步進行的整體危機公關,整整遲了24小時,在這短短的時間內,公眾輿論醞釀、發酵乃至激化,大大損害了職能部門的公信力。這也顯示相關部門危機公關的能力短板。”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學院社會學教授邱建新建議,在信息快速傳播的當下,公權力部門應該“主動出擊”,做到及時性、全面性、真實性、真誠性、權威性。比如,及時公布鑒定過程,邀請權威專家來解釋這種精神疾病的發病率、發病時的癥狀、是如何鑒定出來的等等,而不只是公布結果。這樣,既能滿足公眾知情權、又尊重了他們的監督權,同時消除質疑,提升公權力部門的公信力。而如果把握不好,便是對公眾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