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馬想斌
2015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國務院部署開展了對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第二次大督查。同時,審計署對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跟蹤審計。審計結果顯示,個別地方與企業串通騙取中央補助資金。
這是一個很多人難以理解且最易發生的利益輸送方式。這種利益的一頭,是一心為人民服務的地方政府,而另一頭,則是國家財政補貼資金--這些年,國家從上至下針對特定行業、特定人員的補貼越來越多,家電補貼、生豬補貼、柴油補貼等多項國家補貼涉及生產生活的多方面。
而申領到該項補貼則需要機構或者個人滿足相關條件,這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弄虛作假,制造牟利的空間。于是,廁所里面能生財,病死豬肉可圈錢,死人常領低保金,水利工程是財源……這些原本是對重點扶持領域的傾斜政策,卻成為個別地方官員眼中的“唐僧肉”,“荒唐”套取國家補貼手段層出不窮。根據相關的經驗,騙取中央補助資金,至少需要有三個步驟,能欺上瞞下,有內外勾結的條件,最后利益實現瓜分。
當然,對于國家財政來說,地方政府聯合企業騙補的問題,并不在多還是少,只要有就屬于不正常,因為財政的本義就要求每一分錢都要用到該用的地方。因為財政補貼,是國家基于社會公平原則的考慮,去補貼特定領域,所體現的是財政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社會公平、調節產業結構的功能。
只是如今這樣的功能,被一些地方政府的利益勾兌所消解。其原因在于人所共知的權力不受監督這些基本的政治常識外,更主要的是,當前法律體系中關乎政策性財政補貼并沒有專門的法律依據,大部分補貼僅僅停留在行政法規的層面,這便決定了財政補貼由財政部門來審批和執行。如此,盡管看似擁有靈活性,但囿于相關的規定往往是政出多門,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問責機制,從而滋生了“騙補”。
而監督與問責所衍生的問題是,財政補貼資金撥付之后,并沒有評價機制來看看這部分資金該怎樣管理、怎樣使用,使用的效益如何。于是,事先的監管與事后的追責均失效,進而騙補的情況越來越普遍。
與此同時,騙補的違法成本亦很低。從行政責任來看,“騙補”作為財政違法行為,適用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但是,這部條例只適用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對于自然人和個人不適用,無法對這兩個主體施行處罰。
面對諸多的制度漏洞,顯然不是一句權力監督就能解決的,如何能夠完善制度設計且彌補這些漏洞。正如此次審計督查的特點,發現問題,推動整改,那么推動的路徑,應當放在財政補貼的頂層設計,也就是將財政補貼納入預算管理并法治化,制定財政轉移支付法,建立一個科學、規范的財政補貼制度。因為,法治才是將惡意騙補的權力關進籠子的最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