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媒體稱,解救一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平均花費在2萬至3萬元,團伙案件需要幾十萬元,重大團伙案件有的甚至需要上百萬元。目前全國大部分省級公安機關無專項經費。
新京報訊 (記者張媛)17日,很多人的朋友圈被一條網帖刷屏:“建議國家改變販賣兒童的法律條款拐賣兒童判死刑!買孩子的判無期!”有的網友支持“拐賣一律判死”,有的網友反對,也有網友在對收養等現行制度進行了反思。
昨日,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表示,鑒于拐賣兒童危害巨大,建議應該依法從嚴懲處人販子,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該堅決依法適用死刑,以起到震懾作用。
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判處5年至10年有期徒刑,具有拐賣3人以上等情節的判處10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死刑。
據最高檢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年5月27日,最高檢出臺了《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八項措施》,對于拐賣未成年人等行為,堅持零容忍態度,依法從嚴從快批捕、起訴,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充分發揮法律威懾和震懾作用。
此外,為了防范跨區域的拐賣人口,今年4月30日,中國、柬埔寨、老撾、緬甸、泰國、越南再次決定開展第4個區域行動,中方提出開展聯合行動、案件偵查、緝捕和遣返、救助受害人等執法合作。
同時,正所謂沒有買方就沒有賣方,陳士渠認為買兒童的也應該被定罪,通過追究刑事責任,從而減少收買需求,從而在源頭上減少拐賣犯罪的發生。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人員介紹,本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會涉及現行刑法中“收買兒童罪”的相關條款。
第一、全國現狀
如何尋人
公安部于2009年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專門用于打拐的DNA信息庫。截至目前已為3500余名多年前被拐的兒童找到親生父母。
采血(費用公安部門承擔)
兩類父母:經查確認被拐賣兒童的親生父母;自己要求采血的失蹤兒童親生父母。
三類兒童:解救的被拐賣兒童,來歷不明、疑似被拐賣的兒童和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兒童。
檢測
多地實驗室現在已經聯網,可以異地查詢比對被拐賣兒童DNA數據。
核對
一旦發現來歷不明、疑似被拐的兒童,采集血樣輸到庫里后,通過親緣關系比對,可以確認孩子真實身份。
破案成本
據《法制日報》報道,解救一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平均花費在2萬至3萬元,團伙案件需要幾十萬元,重大團伙案件有的甚至需要上百萬元。目前全國大部分省級公安機關無專項經費。
第二、法律與懲處
你認為拐賣兒童應該一律判死刑嗎?
贊成
80.5%
56,900票
說不清
5.0% 3,554票
反對
14.5% 10,233票
最高可判死刑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懲處力度加大
近年來,國家已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明顯加大了懲處力度。
1、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云南會澤一農婦蔣開枝伙同其他35人同謀,販賣嬰兒223人。2012年6月,蔣開枝被判處死刑。
2、1988年至2008年間,藍樹山單獨或伙同他人在廣西多地將三十多名3至10歲男童拐賣。藍樹山被判處死刑。
“買拐同罪”呼聲加大
現行法律規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近日,央視報道一案例顯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7個月。
你是否支持“買拐同罪”?
90%的網友贊成
6.7%的網友反對
3.3%的網友認為“不好說”
焦點1 刑法為何未“一律判死”
取消“梯度”難免會有人為掩蓋輕罪,不惜犯下重罪
約7萬人參與,八成網友贊成一律判死。這是截至昨日22時,一個網調結果。這一網調結果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專家阮齊林驚訝,“一律判死的想法野蠻粗暴,有違刑法原則”。
現行刑法共有兩個條款跟拐賣兒童有關:一個是240條,拐賣兒童罪,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死刑;一個是241條,收買兒童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近10年來,幾乎每年全國兩會都會有代表委員建議,修改“收買兒童罪”,加重處罰。但從未有人呼吁修改“拐賣兒童罪”,更沒人建議“一律判死”。刑法數次大修,對于“拐賣兒童罪”立法機關并無修改動議;“收買兒童罪”被刑法修正案(九)納入修改范圍,但修改方向也是其中的免責條款,并非涉及死刑。為何刑法沒有采用一律判死這樣的法律設計?
阮齊林表示,現行刑法中的“拐賣兒童罪”條款,采用的是“梯度原則”,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量刑標準分為三檔:起刑標準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死刑。
阮齊林強調,上述“最高刑可以死刑”的梯度設計,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的立法原則。司法實踐早已證明,梯度設計才能使嫌疑人作出趨利避害的選擇。如果取消“梯度”,難免會有人為掩蓋輕罪,不惜犯下重罪。
阮齊林表示,在現行刑法中,同屬暴力犯罪的強奸罪、搶劫罪,起刑標準是3年,而拐賣兒童罪是5年,拐賣兒童罪已經是量刑較重的罪名。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標準,也重于很多國家。
阮齊林認為,“最高刑可以死刑”與“一律判死刑”有本質區別。“最高刑可以死刑”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而“一律判死刑”是“開倒車”,不僅會導致死刑濫用,更違反人類法制文明的發展方向。
焦點2 對人販子是否量刑得當
死刑一直做“減法”;人販子常被依法從重處罰
“我國近年來一直在對死刑做‘減法’”,阮齊林表示,十六屆六中全會確定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保留死刑、堅持“少殺慎殺”的刑事司法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高強曾公開表態,“加大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懲處力度,對組織策劃、多次參與、拐賣多人的罪犯,堅決依法嚴懲”。
阮齊林曾先后兼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原宣武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他對新京報記者說,司法實踐中,對于拐賣兒童案件,司法機關常會依法處以上限處罰。
梳理近年來的拐賣兒童判例,多處以上限處罰。以鄭州中院去年5月審理的特大拐賣婦女兒童案為例,一個由22人組成的團伙,自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間,販賣婦女、兒童及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共計26起30人。主犯譚永志庭審時辯稱,“我認為我幫助別人解決需要,不算違法”。法院認為,譚永志等為獲取非法利益,以出賣為目的,影響惡劣,譚永志被判處死刑,還有8名主犯被判處無期徒刑及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而且,該起案件中,15名收買人符合現行刑法中“收買兒童罪”的免責條款,沒有虐待、迫害兒童,但也被判處拘役等刑事處罰。據鄭州晚報報道,主審法官稱,收買人因身體、年齡等原因不能生育,值得社會同情,但收買行為刺激了拐賣行為的發生,給予刑事處罰就是要從根本上震懾和教育收買者。
焦點3 當前對買方處罰是否偏輕
全國人大月底審議相關條款;有委員稱目前處罰太輕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人員介紹,本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會涉及現行刑法中“收買兒童罪”的相關條款。
現行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去年10月一審時,將上述條款中的免責部分,即“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收買即入罪”。也就是將“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據《法制日報》報道,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了不同觀點。
委員范徐麗泰 (微博)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處三年以下的刑罰,“實在太輕了,達不到威懾阻嚇作用”。委員劉政奎也認為,“對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人,即使有改正和善意行為,也不能免予處罰。”
本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會對“收買兒童罪”作出什么樣的調整?免責條款會不會還有新調整?目前還是未知數。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法學專家阮齊林對新京報記者說,具體法條設計會有不同看法,但總的原則法學界已有定論,“肯定會加重對收買人員的處罰,因為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
焦點4 收養登記下降與拐賣有關嗎
專家稱無直接聯系,“目前收養條件已放寬”
據民政部提供的數據,2014年全國共辦理收養登記22772件。在《2014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中,記者看到,全國收養登記的辦理人數從2009年的44359件逐年下降,且降幅從2011年起連續3年增加。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武伯欣認為,我國對公民收養兒童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收養。當然其中,也包括收養登記的手續繁雜,需要提供各種各樣的證明等。”
據民政部相關人員介紹,根據我國《收養法》相關規定,收養人必須符合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4個條件。同時法律還規定如果不是收養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只有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才能夠被收養。
北京大學教授馬憶楠指出,收養渠道是否暢通與買賣兒童的多少并沒有直接聯系。“現在收養的條件實際上已經放寬了。2008年開始,我們國家出臺規定,已經事實上收養兒童的可以補辦手續。同時,我們也看到,收養人數多的情況下,買賣兒童的狀況也并不樂觀。”
武伯欣認為,最近十多年,買賣兒童的犯罪十分猖獗。“一些婦產醫院的醫護人員參與進來,甚至已經形成了專門養一批孕婦來賣孩子的。”
武伯欣認為,買賣人口問題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逐利的社會土壤,加上賣方負罪感低。同時,他也指出,犯罪太容易成功也是一個主要原因。“國外規定了監護人的義務,在我國監護人仿佛還只是法律上的概念,普通居民沒有這個意識。有的家長孩子丟了半天才去找,根本沒有盡到監護人的責任。”
武伯欣表示,中國社會有好幾千萬留守兒童,監護人責任缺失甚至監護人缺失的現象非常嚴重。“除了監護人,在兒童的社會救助方面,國家還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源。”
新京報記者 吳為
■ 追訪
珍愛網就“借機營銷”致歉
稱系員工個人行為,已處理;律師表示侵犯受眾權利
近日,有網友發現,在呼吁“拐賣一律判死”的部分微信頁面上,附有珍愛網推廣鏈接。珍愛網被指“靠轉發此事賺錢”。昨日下午,珍愛網就此事公開回應稱,系員工未經批準擅自啟動的營銷行為,已進行嚴肅處理。
18日下午,珍愛網就輿論指其利用支持販賣兒童應判死刑進行商業行為一事作出聲明。聲明表示,關于支持販賣兒童應判死刑的熱點傳播一事,系個別積極參與和關注此事件的珍愛網員工未經批準擅自啟動的營銷行為。對于這一并不符合公司價值觀的個人行為,發現后已進行修正,嚴肅處理相關員工的失職。珍愛網稱,對于該事件所造成的困擾,公司致以真誠歉意。
珍愛網涉事員工在公共熱議事件中借機營銷是否觸犯法律?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認為,公眾在閱讀“人販子是否應該判處死刑”信息時并無接受珍愛網廣告的意愿,而珍愛網未經受眾許可擅自在內容中插入廣告,侵犯了受眾消極選擇信息的權利,此類行為實際上侵犯了公眾的安寧權。
韓驍說,盡管我國法律對安寧權并未明確承認,但根據《廣告法》第13條相關規定,法律明文禁止廣告主通過易被公眾混淆的方式來發布廣告,侵犯公眾對于接受廣告的選擇權益,違反此條規定的,應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國傳媒大學媒介評議與輿論引導研究中心主任唐遠清認為,珍愛網涉事員工的營銷行為違背了傳播倫理,是一種不良公關。主管機關應該加大對這些行為的監管力度,及時做出判斷和處置;微信運營方或專業機構應該加強對這類行為的真相揭批,引導網民發出更理性的聲音。 新京報記者 林斐然
■ 聲音
因為人販子一旦被抓,就會面臨死刑,亡命之徒會怎么對待手無縛雞之力的孩子?帶著一起被抓?孩子得到解救?
——法學博士齊曉伶
作為一個孩子的媽媽,我個人非常非常憤恨人販子!可是,正因為學過幾年法律,讓我學會理性、客觀地看待問題。首先,死刑對犯罪的震懾力非常有限,故意殺人罪的首選是死刑,可現實是故意殺人的犯罪無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販子一律死刑,那人販子就會成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國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販子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險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難。
——法學博士姜曉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