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疑偷錢 初二男生跳樓致殘
家長告校方處理失當并索賠,順德法院判學生和校方受傷擔責為7:3
因被班主任懷疑偷錢,順德一名初二學生在多次喊冤后,情緒激動地從3樓跳下致殘。家長以校方處理失當、有損學生人格尊嚴、缺乏德育經驗為由,將校方告上法庭索賠。最終,順德法院判決學生本人承擔70%的損害后果,而由校方承擔另外30%。
籃球賽期間曾逗留教室
小明(文中均為化名)是順德區容桂中學初二某班的學生,該班的班主任是剛參加工作不久的王老師。2013年4月22日下午,小明因沒有穿校服害怕被班主任批評,因此沒有去觀看自己班級的籃球賽。他自稱是去了圖書館,在圖書館逗留一段時間后又回到教室看書。籃球賽結束后,有三個同學向班主任報告稱現金被盜,共計300元,當時學校、班主任、同學都沒有報警。
小明回憶說,4月22日晚自習后,王老師把他叫到教師辦公室談話,當時教師辦公室有其他老師在辦公。“班主任說,因為我留在教室沒去觀看籃球賽,因此有偷錢的嫌疑。”面對老師的疑問,小明當場否認自己偷錢。
當晚的第一次談話后,小明因受不了老師、同學的懷疑,寫下一段反映自己因被懷疑而感到痛苦的文字。小明說,4月23日,班主任當著全班同學的面稱,自己與另外一名同學小強在此次偷錢事件中的嫌疑最大。“班主任多次將我叫到教師辦公室要求我老實交待偷錢的事實,還說星期五開家長會之前如果還查不出是誰偷錢,就要我和小強兩人分擔失竊的300元。”
跳樓當晚被趕出辦公室
4月24日晚自習后,班主任再次將小明和小強叫到教師辦公室調查2天前的偷錢事件。“因為我始終不承認偷錢,班主任批評我不老實、頂嘴,就把我和小強趕出了辦公室。”王老師讓小明在辦公室門口等著,同時讓在場的同學冼某某看著小明。在門口等候的小明聽見,班主任再次致電其父母。
幾分鐘后,王老師還在與小明母親通話時,冼某某沖進辦公室說,“小明從三樓走廊跳下去了。”聞訊,王老師立即與同在辦公室的另外兩名老師下樓去查看情況,并打120救護車,將小明送至桂洲醫院搶救。
小明跳樓后的2天,他的母親到教室替他收拾物品,意外地在課桌抽屜里發現了此前小明寫下的字條:“我沒有偷過錢,一直只是在教室里看書,我以人格擔保沒有偷過一分錢,你可以打我、罵我,甚至殺了我也可以,但是絕對不可以污辱我偷錢,偷錢這種可恥的行為,打死我我也不會做,我問心無愧……”
索賠
協商無果 家長起訴索賠32萬
2013年4月24日至2014年1月27日,小明一直在桂洲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278天,當中有7天在ICU病房中搶救。司法鑒定中心于2014年7月9日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為:小明腰椎爆裂性骨折評八級傷殘;雙下肢功能部分喪失分別評定為九級傷殘;顱腦損傷評十級傷殘;左上肢功能部分喪失評定為十級傷殘。
其間,校方先行墊付了20 .8萬元醫藥費幫助小明治療。但就賠償問題,小明的家長與校方經過長時間的協商始終無法達成一致,遂將校方起訴至順德法院。小明的父母認為,學校在防盜安保、突發事件處理、用人上存在重大過錯。班主任王老師對于失竊事件沒有及時報警和向學校匯報,且處理措施失當,有損小明人格尊嚴,缺乏德育經驗,不了解青少年心理教育常識,存在重大過錯。為維護小明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校方向小明支付賠償金32萬余元,并在報紙上公開澄清事實道歉。
回應
校方:處理無不妥 老師符合資格
校方認為,發生失竊事件后,學校從保護學生的角度出發沒有報警,并無不妥。班主任王老師在4月24日當晚與小明談話的內容,并不必然會導致小明跳樓受傷,小明受傷事件與班主任的談話沒有因果關系,小明要求校方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對于家長質疑年輕的王老師的經驗能力問題,校方介紹說,王老師大學本科學歷畢業,取得了相應專業的學士學位,并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證、語文中學二級教師資格證,完全符合初中教師的任職要求。校方又拿出了多年來的“容桂中學德育會議記錄”,以證明校方經常開展班主任的素質教育,要求班主任以老帶新、結對子。
法官判決
老師處理失竊不當學生跳樓存在過錯
順德法院法官分析案情后,對校方在本案中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程度進行了分析:結合走廊的防護欄桿的高度、校方提供的種種資料看來,校方在教學設施的硬件設計上、在對學生及教師的日常教育及管理上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上,在教師選任錄用上,均沒有過錯。
然而法官認為,在失竊事件的調查與處置上,校方存在一定過錯。“初中生心智已逐漸成熟,有了獨立思考能力,同時,初中生正處于青春期,容易產生叛逆心理,對初中生的溝通和教育應采取適當的技巧與方法。”法官稱,由小明事發前書寫的紙條可以看出,班主任王某在班級發生失竊事件后,對小明的詢問和談話未能顧及學生的心理感受,方法失當,給小明造成了較大的心理壓力。
法官認為,王老師在調查失竊事件時的不當方式方法是事件發生的誘因,在發現小明情緒激動時的錯誤處置方式也未能有效防范事件的發生,是事件發生的次要原因,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次要責任。事件發生于王老師執行工作任務的過程中,依法應由其工作單位即容桂中學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校方在事件中的責任,法官認為:事發時小明已年滿14周歲,心智逐漸成熟,具備相應的處事判斷力,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小明應當可以預見自己從三樓跳下的后果,但卻主動追求并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自身存在過錯,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主要責任。
綜合原告小明、被告容桂中學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由小明自行承擔70%的損害后果,由校方承擔30%的損害后果;此外,容桂中學無需在報紙上公開道歉。
昨日記者獲悉,盡管家長對一審判決不滿,但上訴至佛山中院后也同樣被維持原判。 采寫:南都記者 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