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盈利業務安排親屬壟斷經營,開辦企業“洗白”貪腐所得
--國資委“亮劍”國企“親緣經商腐敗”
近日,2014年中央巡視組第三輪專項巡視整改情況向社會公布。此前,在巡視組反饋巡視情況的8家國企中,中國石化、中國聯通、中船集團、東風汽車、中國海運、南方航空、華電集團7家企業均在巡視反饋或整改通報中,被提及領導人員及其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目前,國企領導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已被納入國資委今年專項治理范疇。
“新華視點”記者調查發現,一些國企領導采取委托代理、合作經營等方式,將國企盈利業務安排配偶、子女等親屬開辦的企業經營,巨額國有資產收益被蠶食。此外,還有國企領導幹脆直接安排親屬開辦企業,用於轉移甚至“洗白”其貪腐所得。
領導親屬違規經商已成為國企共性問題
“中海運一些領導人員及親友和特定關系人圍繞航運業務開辦關聯公司進行利益輸送,‘靠船吃船’問題突出”“中石化有的領導人員親屬子女違規經商辦企業,通過承攬中石化業務進行關聯交易謀利”……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商成為這些被巡視央企的普遍性問題,有央企被巡視組毫不客氣地指出,“領導幹部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愈演愈烈”。
據中紀委通報,針對領導親屬經商辦企業,中國聯通相關人員已注銷企業21個、轉讓企業63個、退出股份16個、辭去高管職務8個、終止業務往來並簽署承諾書85個;中船集團通過初步審核,共有211名各級領導的親屬經商辦企業,其中5人的親屬所辦企業與其本人所屬單位有業務往來和關聯交易,個人申報涉及合同總金額18736萬元。
業內人士介紹,相較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親屬經商側重於借助行政權力尋租,國企領導幹部親屬看重的,是國有企業在部分行業和領域的壟斷主導地位以及掌握的巨大國有資產,他們以“抱粗腿”和“搭便車”的心態,圍繞上下遊或關聯行業辦企業獲取利益。
一位地方國企負責人表示,結合中央巡視組反饋,以及一些依附國企的中間公司關聯交易怪象頻出等情況來看,領導親屬違規經商已成為國企的共性問題,“這也是今年進行專項整治的直接原因”。
記者采訪發現,從央企到各級地方國企,領導親屬違規經商幾乎無孔不入。例如,因受賄落馬的安徽黃山市城投公司原董事長劉金星,其妻子曾借助其影響力,參股城投公司項目承包方。劉金星的二審判決書顯示,在黃山市城投公司投資建設的安置小區工程項目中,陳秋娥出資6.5萬元參股並具體管賬,退出合夥時就以借條形式分得利潤26.7萬元。
揭秘空手套白狼式“親緣經商貪腐”四大手法
通常來說,國企領導的“親緣經商貪腐”是通過哪些方式得以實現呢?
——壟斷盈利業務,低買高賣。業內人士介紹,國企領導親屬經營的企業,一般都會以低買高賣方式在關聯交易中獲利。由於國有企業內部決策機制行政化色彩濃厚,一些領導借此將對國企資源支配權延伸到領導親屬所辦企業。有國企員工表示,“一般企業若不與這些親屬企業合作或進貢,要成為國企的供應商或者服務商的可能性就非常小”。
去年底被判刑6年的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茅士家,其犯罪事實主要體現在利用職權幫助兒子經商謀利。法院審理查明,茅士家被中國海運集團委派至中海發展公司及中海油輪公司擔任總經理後,夥同同事將中海遊輪公司經營廣州石化和廣西石化油品運輸中的相關盈利業務,交給茅士家兒子經營,幫助其累計獲利1500萬元。
——“換手撓癢”利益交換。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執行研究員劉山鷹說,“國企領導間還有一種隱性的‘換手撓癢’照顧彼此生意的利益輸送,比如A和B分別是不同公司的領導,自己的親屬分別經營公司,然後A和B彼此照顧對方親屬的生意,實際上是另一種利益交換。”
——赤裸裸直接侵吞。還有不少國企領導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則是赤裸裸地侵吞國有資產,有的關聯企業甚至鯨吞國有資產數億元。
記者獲取的一份調查材料顯示,河北一家名為青龍縣斯利礦業公司的民營企業將生產場地開設在河北鋼鐵集團下屬的廟溝鐵礦礦場內,打著利用尾礦庫名義,多年無償使用礦場高品位礦石140萬噸左右,導致河北鋼鐵集團損失國有資產數億元。而斯利礦業的法人代表王義平,正是河北鋼鐵集團原董事長王義芳的親弟弟。
廣西檢察系統一位辦案人員介紹,一些國企領導往往通過打招呼、批條子等方式,將國有資產賤賣或免費提供給親屬經營的企業,“即便事後追查,也會以‘對市場判斷失敗’‘交了學費’等借口為由輕松諉過”。
——辦企業為“洗白”非法收入。記者調查還發現,一些國企領導安排親屬開辦企業,其目的並非經商,而是為“洗白”違法所得,企業成為一副讓非法變合法的“白手套”。
據中紀委官網披露,雲南錫業集團原董事長雷毅因受賄2000多萬元被判死緩,他曾多次安排其弟雷斌采用辦公司、投資股權、購買房產等方式轉移贓款。2009年,雷毅指使其弟到深圳收取一筆50萬元的賄賂款,直接用於在深圳注冊成立一家貿易公司。一些在境外受賄的外幣,雷毅則以辦公司名義將賄款存於境外賬戶。
國企領導因親屬違規經商受到刑罰的並不多見
中辦國辦2009年7月印發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中,明確提出企業領導人員不得將國有資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不得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等系列禁令,並要求國企領導應按年度報告配偶、子女從業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中紀委及各地紀委也多次在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廉潔自律的規定中對家屬和親友經商提出了禁令。
據記者調查,不少地區根據相關規定要求,多次開展過以自查自糾、隨機抽查為主的專項清理。但由於領導幹部親屬經商相對隱蔽,若非主動報告很難查明;企業知情人士往往也抱著事不關己的態度,認為國企的錢給誰賺都是賺,不願或不敢給領導“找別扭”。
日前被查處的貴州電網公司原副巡視員王和,在2012年至2014年間默許其兒子開辦的公司在電網所屬企業承攬業務謀取利益。王和在2013年和2014年按要求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均隱瞞了兒子經商辦企業的情況。
“國企領導違規經商問題屢禁不止,關鍵在於違規成本太低。”劉山鷹說,治理國企領導違規經商的相關制度中,絕大多數都是采取黨紀政紀處理。其實,針對國企親屬經商問題,刑法有明確的罪名予以處罰,但並未得到很好的執行。
劉山鷹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存在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親友經營等情形,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就會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可處拘役或最高至七年的有期徒刑,“但在實際中,國企領導因親屬違規經商,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受到刑罰的並不多見”。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周放生表示,治理國企領導親屬違規經商頑疾,不僅要從外圍形成強有力的監督和懲處機制,更重要的是要在企業內部形成權力和利益制衡,辦法就是推進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試想,如果國企中有非國有股東,他會允許類似侵犯自身利益的情況發生嗎?”(記者:李勁峰、李斌、陳尚營、何宗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