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清理制度藩篱,323件南宁市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3月3日,记者从南宁市法制办获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南宁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3年12月31日以前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323件。其中,30件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修改。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2014年5月起,南宁市组织各县区(开发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38件地方性法规、68件政府规章和500多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涉及“三清理”(即对涉及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发展规定、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的清理)的内容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全面清理,共发现有22件地方性法规、36件政府规章、120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约353个条款涉及行政审批的内容。南宁市法制办对其中涉及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增加当事人义务或者不需要设置行政审批而通过改变管理方式可以达到规范管理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或删除;对一些不属于南宁市自行设置但根据国家、自治区最新规定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南宁市也相应取消或者调整相关规定。
此外,南宁市有1件地方性法规、1件政府规章和2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共5个条款的规定与当前国家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规定不相符。例如,政府规章《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取得南宁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认定,并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的规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工商部门凭登记备案证明办理工商相关手续”的规定,均属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相应修改为后置性审批。
这次清理,废止了《南宁市会展业管理办法》1件政府规章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专业顾问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等11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了《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9件政府规章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片区前期调查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03〕81号)等1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另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将7件政府规章和2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纳入修改计划;确认了323件2013年12月31日以前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此次清理的所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均没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