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河南來長春打工的張先生,辛苦工作5年多,攢下了23萬元,他將錢存進了一張不太常用的銀行卡。然而,老家的叔叔得重病,張先生要取錢救人時竟發現這筆存款不翼而飛,現在卡里只剩下了0.21元。“我的錢去哪了?”張先生想問個究竟,可銀行至今也沒查出這筆錢是咋沒的,對此銀行無法給出任何解釋。(據《新文化報 》)
●卡在身,錢被劃走越來越常見,每每出現類似異常現象,銀行方面多是要求用戶妥善保管銀行卡和密碼,而且鮮少從自身查找問題。從張先生該銀行卡的幾筆5萬、10萬的大額交易來看,交易地點顯示9999。一位銀行業內人士稱,顯示9999的交易,多數是銀行內部處理的自動交易,只通過銀行某大區的清算中心。既然如此,銀行方面是不是該從系統、技術層面核查,是不是“內部處理”時哪個環節出錯了?別的不說,這一疑點的存在,銀行就不能輕易說出“無法解釋”的話來。范子軍
●“無法解釋”的銀行,是否太過任性?一個簡單的道理,如果錢是放在自己家里的,被偷了,是自己的責任;如果錢是放在銀行里卻沒有了,銀行不僅要“解釋清楚”,更要負責。在過去,銀行往往憑著自己的強勢地位任性地應付客戶,如今隨著公眾權利意識的覺醒和法治的不斷完善,銀行不能輕易用“無法解釋”來敷衍了。
郭文斌
●從相關的法規來看,銀行“無法解釋”的說辭也欠妥。
儲戶將貨幣存入銀行后,貨幣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向儲戶出具銀行卡、存折等儲蓄憑證后,儲戶和銀行之間的儲蓄合同即依法成立生效,銀行負有隨時向儲戶兌付存款并支付利息的義務。盡管在大多數存款被盜案件中,儲戶和銀行都沒有過錯,但根據合同責任原則中的嚴格責任,作為債務人的銀行不能以自己主觀上無過錯進行抗辯。
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銀行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完整的義務,在儲戶存款被盜后,銀行應該承擔無過錯責任。當然,銀行有權向盜竊者追償,也可以證明儲戶有過錯來相應減輕或免除自己的責任。但在儲戶無過錯,也未找到盜竊者的情況下,銀行不能推卸責任,推卸責任就是違約。
可見,如果銀行用“無法解釋”來推卸什么的話,在這些明確的法規面前,無論如何也說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