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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杭民:用法律让行贿人“不敢送”

2014-10-30
来源:中国经济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近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值得關注的是,此次修正案草案對行賄犯罪加大了處罰力度,新增了行賄犯罪條款,修改了貪汙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此舉意在將腐敗犯罪的“全環節”納入懲治范圍,體現了嚴厲懲治腐敗犯罪的決心。

  有受賄必有行賄,但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賄罪畸輕的處罰令人不安。個別案件審理中,有的為取得受賄證據,形成證據鏈條,甚至放棄對行賄的追查,無法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此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行賄犯罪加大了處罰力度,進一步體現了法律的權威和公正。

  首先是擬增加“財產刑”讓行賄人“吐出”不當獲利。行賄人向握有公權力的官員行賄,大多是為了通過官商勾結,為自己獲取巨大的利益。但在現實中,一些行賄人不僅毫發無損,更不用說追繳其通過行賄而非法獲得的利益了。那些逃避了法律懲罰的行賄人,今後難免會再去腐蝕、拉攏黨性不強、貪心巨大的貪腐官員,形成惡性循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涉及對行賄犯罪的處罰條款中,多處新增了處以罰金的內容,從而加大了打擊行賄的力度。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對行賄人免除處罰情況的厘清,有效杜絕了行賄行為逃脫刑罰的可能。對行賄的追責,也更加嚴苛,完善了我國刑法對賄賂犯罪實行的“雙打”制度。

  行賄行為為腐敗現象的滋生提供了溫床。在反腐敗中,除了嚴懲受賄官員之外,對那些大肆拉攏、腐蝕官員的行賄分子,也必須堅決予以打擊。這樣才能使法律對行賄和受賄雙方都具有同等的威懾力,才能使他們都不敢越雷池半步。期待此次刑法的修正,能進一步將腐敗犯罪的“全環節”納入嚴懲范圍,使我們打擊腐敗的法律“籠子”越來越嚴密,使“受”和“行”都必被捉、必被懲。

 

[责任编辑: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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